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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地下空间登记规则》意见的通告
来源:    日期: 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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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管理,贯彻落实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的相关任务,我局拟订了《深圳市地下空间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作为我局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我局办事程序的同时,给相关部门办理此项业务建立指引。现就《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7年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wangdexiang@sina.com或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五楼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管理处,邮编:518031)
  特此通告。
  附:《深圳市地下空间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下空间登记规则
(征求意见稿,2007年1月)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地下空间,是指上述国有土地范围内地表以下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本规则所称地下建筑物、附着物,是指在上述地下空间范围内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深圳市单独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地下空间及其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特区内地下空间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登记申请,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申请。
  第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证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其地下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第五条  地下空间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部门应在土地合同中明确其空间范围。
  第六条  地下空间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内的建筑物、附着物以栋为基本单位办理初始登记,以《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最小测绘单元为基本单位办理分户登记。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宗地编号在片区宗地的流水号后加注“(B)”作为标识。
  第八条  地下空间宗地地界点采用三维坐标的,其平面坐标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
  第九条  地下空间初始登记所采用的宗地图,以红色虚线表示用地红线,坐标值用三维坐标标注。
宗地图以地籍要素为主,反映宗地内需作产权登记的地下建筑物、附着物分布、形状、位置、楼号、楼层、建筑物名称和宗地的四至情况。
地下建筑物、附着物名称应标注在建筑物的中心位置,建筑物的结构及建筑物的层数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外围和顶部最高点及底部最底点已超出地下空间用地范围的,必须在图面备注。
  第十条  申请地下空间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 付清地价款证明;
  (五) 宗地图;
  (六) 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凭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凭证;
  (七) 登记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八) 宗地图;
  (九) 工程造价结算书;
  (十)建筑物命名批准文件;
  (十一)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平面、立面、剖面图;
  (十二)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变更、抵押、继承等,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用地和地下建筑物、附着物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批准已建成竣工,未办理登记的,按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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