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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

第一章 总则

   2002年到2010年的十年间,是深圳市城市功能重新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十分关键性的时期,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深圳城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城市人口持续高速增长,城市规模快速扩张,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都要求扩大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含量和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又向矿业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深圳市的矿产资源,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机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广东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深圳市国土规划2020》、《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深圳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划定矿产资源限采区和禁采区,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和措施,促进矿产开发、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本《规划》是指导深圳市矿业经济发展、矿政管理及各种矿业专项规划的政策性文件。规划期为2002年至2010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2至2005年,第二阶段由2006至2010年。现状资料数据以2001年底为基准,并进行几次现状补充调研,对现状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了必要的更新。规划的适用范围为深圳市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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