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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利用、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
来源:    日期: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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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任务与原则

  我市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资源是城市型土地资源。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规划编制计划的建议》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方针、政策,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深圳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 “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十一五”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稀缺矛盾更为显化的时期。因此,《纲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土地供应潜力、人口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及市场化配置水平为重点,从城市土地资源特征出发,确定全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发展,提出土地资源利用、保护规划和用途管制措施。编制《纲要》的原则是:坚持从我市土地空间有限、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市情出发,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用地,控制增量用地;严格用途管制,保障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坚决遏制违法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纲要》的范围未包括内伶仃岛等离岸岛屿。

  一、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根据2004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深圳市陆地总面积1952.84 平方公里。其中特区395.81平方公里,宝安区712.95 平方公里,龙岗区844.08平方公里。

  在全市陆地总面积中,建设用地面积为839.42平方公里,占总用地面积的42.9%;农用地999.96 平方公里,占总用地面积的51.2%;未利用地113.46 平方公里,占总用地面积的5.9%。

  1、建设用地现状

  2004年建设用地面积为839.42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2.9%,其中居民点工矿用地为701.18平方公里,交通运输用地为77.80平方公里,水利设施用地为60.44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3.5%、9.3%和7.2%。

  由于上述“建设用地”是指除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及不再作为农业用地、拟用于建设的土地。既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又包括农村水利设施、农村宅基地、尚未建设的未建用地。而用于土地供应的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采用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将我市2004年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的采矿地、空闲宅基地、水利设施用地、各类未建用地以及政府征用推平发展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扣除。

  上述非城市建设用地合计为152.6平方公里,扣除后的实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86.82 平方公里,占全市用地总面积的35.2%。特区内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87.07 平方公里,占辖区面积的47.3%;宝安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81.85 平方公里,占辖区面积的39.5%;龙岗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8.89 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26.8%。

  2、农用地现状

  2004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为999.96 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1.2%,其中牧草地最少,0.47 平方公里,占0.08%;耕地次之,45.30 平方公里(含基本农田3万亩),占全市农用地总面积的4.5%;园地277.90 平方公里,占27.8%;林地面积最大,达590.04 平方公里,占59.0%。此外,另有其他农地共计86.25 平方公里,占8.6%。从空间分布来看,农用地主要分布在宝安和龙岗,占全市农用地的总面积的83.8%。

  3、未利用地现状

  2004年未利用地面积为113.4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8%,其中未利用土地64.23平方公里,其它土地49.23平方公里,分别占深圳市未利用地总面积的56.6%和43.4%。

  (二)土地供应情况

  土地供应指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批准国有土地出让或建设的行为。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

  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的土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性公共设施、政府团体社区、工业仓储及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

  纳入全市土地开发计划、市政工程计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独立选址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虽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仍由政府批准建设,因此,也属于合法的土地供应。但由于未能纳入土地实际供应量的统计范畴,其数据只能通过同期建设用地实际增长量来反算。

  2000-2004年,全市计划供应土地81.69平方公里,全市实际供应土地57.36平方公里,年均供应土地11.47平方公里。

  从空间分布来看,特区内的土地供应量逐年减少,占全市供应总量从2000年的26%下降到2004年的13%,宝安、龙岗两区所占比例则相应加大。

  从供应结构看,工业仓储用地仍然是土地供应的重点,平均供应比例在60%以上,住宅用地维持在10%左右,商业性公共设施在1%左右,政府社团用地供应比例为5%,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供应比例变化较大,总体平均比例约20%。

  从供应方式来看,全市土地供应中,经营性用地已实现百分之百以市场配置方式供应,比例约10%;以市场价方式供应的比例约18%;以协议方式供应的比例仍高达70%以上。土地市场配置的潜力仍然较大,尤其是各类产业用地及已经具有市场经营价值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考虑到历年土地供应量的统计并不包括政府土地开发计划、市政工程计划内的基础设施用地及独立选址的大型项目建设用地。近十年来,占该类用地主体的交通运输用地增加了约45平方公里,该类用地约占城市建设用地增量的13%左右。

  在存量土地消化方面,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基本达到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目标。据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结果,2004年全市现状存量土地33.27平方公里,与2002年底73.74平方公里的存量土地相比,已消化40.47平方公里。

  (三)土地资源保护现状

  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近5亿元的GDP产出、约45%的城市绿化覆盖率、国际花园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卫生模范城市等数字和荣誉,表明深圳市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等城市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成绩:

  1、在城市建设用地保护方面,继率先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供应开发计划制度及国土基金管理制度后,“十五”期间我市又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土地开发及市政工程无标底招投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成为全国用地效益最高的城市之一。

  2、在农用地保护方面,我市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的情况下,仍然严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行政及经济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农用地。“十五”期间,在积极发展高效都市型农业以节约耕地的同时,严格按规定划定了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在河源市实现了6万亩基本农田异地保护,既达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又支持了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3、生态用地保护一直是我市着力采取的措施。“十五”期间我市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城市水源、水土保持、城市园林等保护性法规,而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明确对生态用地进行保护,并在原有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及郊野公园、生态走廊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上,划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将上述生态用地整合为统一的保护范围,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健康提供了保证。

  4、我市的城市开发建设与自身的地质地貌特征,产生了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为此,在“十五”期间我市通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采石取土处理措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点地段地质灾害规划及监测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效预防了各类地质灾害发生。

  (四)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特征及问题

  “十五”期间,我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基本特征是:用地类型发生结构性变化,特区外用地向城市地区转变;土地供应计划调控力度不断加强,土地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土地市场化配置比例及土地利用效益逐步提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口与经济的快速增长增加了我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利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区内外差异明显;特区外以散布的农村居民点开始的建设用地粗放式扩张,造成了生态环境退化,使得城市土地开发难度加大;在社会经济及城市开发建设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土地资源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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