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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本局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7号)、《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深府[2003]219号)、《深圳市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及《深圳市政府部门网站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行使各项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信息。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是指利用本局设立的网站,通过动态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查询窗口、网上办事窗口、网上交易窗口和电子信访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本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由本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经审核后可予公开的,编入《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如下综合性政务信息:

  (一)我局对外发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与我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我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他上级机关重大部署情况,我局重要活动、会议,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全局各项工作重大进展情况等政务动态;

  (四)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五)办事指南、便民回答、办文结果查询及咨询联系方式等;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制定《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详见附件),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业务性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 国家秘密;

  (二) 个人隐私;

  (三) 商业秘密;

  (四) 本局办理具体事务时的审核过程和讨论意见;

  (五)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局《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通过局网站统一发布局政务动态类政务信息。

  第九条 局政工人事处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市纪委"阳光工程"要求公开内容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责任人,负责研究确定本部门需要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拟定本部门《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根据目录内容提供涉及本部门的业务类政务信息并组织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政务动态类信息的发布。政务动态类信息的及时发布,是局内部各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对外树立我局形象的宣传形式之一。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本部门信息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局网站维护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是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技术执行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地将经审核需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网站予以发布,并负责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经审核同意后,局各部门根据目录提供本部门相关信息,由局网站维护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信息及时更新制度。对《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中已有确定目录信息的更新,由各部门负责人把关,必要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委托局网站维护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未列入《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属于上级要求或社会公众点题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并报有关业务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加入《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由相关处室委托局网站维护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列入《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但其数据来源于业务数据库、适于动态发布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处室可在《网上公开业务类政务信息目录》中设定信息提取条件,由相应的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和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网站维护管理部门开发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考核评估系统,局办公室会同政工人事处对各处室实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定期将考核评估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进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评估时予以扣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发布虚假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即时更新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局政工人事处会同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自动评估系统的考核结果,对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及时整改,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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