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当前位置:
关于房地产中介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日期: 2008-04-21
【字号

粤价函[2008]112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08]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十二条“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的规定,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以咨询费、服务费等任何名目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档:
 
RSS信息订阅 | 网站地图 | 站点信箱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备案证编号:粤ICP备05147081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办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2008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