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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08-05-05
【字号

深国房〔2008〕25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我局将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7年度资质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年检

(一)年检时间

2008年5月4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凡在我市领取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此次资质年检(注:在2008年上半年申请资质备案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年检,只需在7月份之后,前来我局房地产业管理处换领资质证书)。

(三)年检办法

为杜绝企业虚报数据行为,今年的数据审核工作将根据属地(企业注册地址)管理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由我局房地产业管理处牵头,各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及市房地产业协会,组成4个数据检查组具体负责。

(四)资料准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备以下资料:

1、2007年度开发、经营项目的土地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2、2007年度12月份社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房地产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证明材料(收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房地产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证明材料(收原件);

5、2007年度《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年检数据核查表》(网上申报数据后自动生成,打印即可)。

以上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报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检查组将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备档(检查组将备专用档案袋,做到“一企一档”)。

需特别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控股的子公司,其经营业绩可按开发企业控股比例计入控股公司,但公司双方需共同提交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单。经营业绩不重复统计,子公司将只能保留资质,不参与排名。

(五)资料报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5月4日至5月15日期间,通过单位数字密钥网上申报年检数据(未办理单位数字密钥的企业请尽快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办理,以免耽误数据申报),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企业年检数据核查表》。并于5月30日前将资质年检资料报送到辖区检查组,延误者视为放弃年检资格。各企业所报送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可查,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年检资格。未参加年检而又需要领取《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备齐相关资料,重新申请。

二、综合排名

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综合排名。

(一)评分标准

1、本年商品房施工面积(计容积率部分),占12分;

2、本年商品房竣工面积(计容积率部分),占12分;

3、近三年商品房累计竣工面积(计容积率部分),占8分;

4、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占12分;

5、近三年商品房累计销售面积,占8分;

6、本年商品房销售收入,占12分;

7、近三年商品房累计销售收入,占8分;

8、本年房地产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占15分;

9、近三年房地产业务累计营业税金及附加,占8分;

10、年末房地产方面从业人员数[注:以2007年度12月份社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为准],占5分。

(二)减分事项

1、投诉问题(指有效投诉,即发展商应负主要责任的投诉)

(1)投诉问题在省里挂号的,减8分;

(2)投诉问题在市里挂号的,减5分;

(3)5人以上集体上访投诉的,减3分;

(4)有效投诉,每次减1分。性质恶劣的,减5-10分直至取消排名。

2、统计报表问题

(1)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一个月减0.5分;

(2)报表多次不完整的,扣1分;

(3)至年检前仍未报统计报表的,取消排名资格;

3、开发企业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减5-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排名资格,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经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

(2)因违法建筑而被查处的;

(3)存在以下商品房预售违规的

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②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③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4)存在恶意炒作行为的

①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

②炒卖房号;

③未按期报送预售计划,捂盘惜售;

④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

(5)违法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

②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③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6)销售合同违规

①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②房地产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③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减分认定工作由各数据检查组负责完成。

(三)排名公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排名将于7月上旬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网站公布。 

三、其他规定

根据年检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我局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1、在办理房地产预售时,未建立项目手册的;

2、未根据相关法规,及时建立项目手册的;

3、未按《关于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要求,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4、发生重大集体投诉或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5、连续二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违者,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开发企业积极做好资质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年检资料(注:特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年审材料送我局直属分局),保证资质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年检后,符合国家一、二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备齐资料,经我局初审后,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各辖区检查组咨询电话:直属分局数据检查组(83139057)、宝安分局产权科(27820633)、龙岗分局产权科(28918216)、光明分局产权科(27403615)。

市房地产业协会:83785851、83785630;

房地产业管理处:83785881。

特此通知。

 

○○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检查  通知

发:各分局,市房地产业协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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