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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200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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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房〔2008〕257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2007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

(一)年检对象

1、已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2、已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的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08年5月5日至6月30日。

(三)资料申报

1、书面资料申报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于5月30日前,将下列书面材料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申报表》(附件1)、《分支机构年检申报表》(附件2,请提交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5)3名以上(含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登记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及社保部门出具的2007年12月份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注:①2007年12月份前(含12月)申请执业的经纪人,提交2007年12月份的社保台帐;

②2008年1-4月份申请执业的经纪人,提交2008年3月份的社保台帐。

2、网上资料申报

经纪机构应于6月30日前用单位密钥登录“房地产信息系统”完善“企业资料管理”和“员工资料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参见《资料填报操作指南》(附件3)。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检查

1、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

2、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

3、经查实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4、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综合排名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具体业绩指标及所占分值如下:

1、累计开展经纪业务年限              8分

2、本年度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0分

3、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人数  17分

4、持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人数15分

5、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份数       10分

6、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总面积      10分

7、已备案分支机构总数             10分

三、结果公告

最终排名结果将于7月初在深圳市国土房产网(www.szfdc.gov.cn)公布。

年度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换领新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其年度检查合格的分支机构,换领《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请各经纪机构积极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年检资料,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电话:83788965、83786555。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申报表

2.分支机构年检申报汇总表

3.资料填报操作指南

 

○○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检查  通知

发:市房地产经纪学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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