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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的收取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现将专用基金缴交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交对象及范围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自2006年3月13日起所有竣工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到市国土房产局缴交专用基金;2006年3月13日之前(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要到各区建设(住宅)局申报缴交;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 房屋竣工交付的具体时间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缴交标准 专用基金缴交标准按《管理规定》中第九条执行,有关计算基数按《实施意见》第二条执行。 (一)2006年3月13日后竣工房屋项目缴交专用基金的标准 1、特区内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工程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2、特区外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物业)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二)2006年3月13日前竣工房屋项目缴交专用基金的标准 1、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 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2、特区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2%的比例执行。
三、办理缴交专用基金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结算单(原件1份)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及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
四、办理缴交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一)从2006年8月1日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地点: 到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缴交专用基金业务的,在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二楼市国土房产局办文窗口受理 各区建设(住宅)局办理缴交专用基金业务的在以下地点受理: 罗湖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罗湖区委22楼) 福田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707室) 南山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常兴路162号南山区售房中心) 盐田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行政中心) 宝安区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六区新安二路53号住宅局605室) 龙岗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福村1栋2楼) (三)《深圳市交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申请表》在振兴路建艺大厦二楼市国土房产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各区建设(住宅)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
五、业务咨询电话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5-83787838 罗湖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5666037 福田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82918183 南山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6542539 盐田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5228832 宝安区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7758746 龙岗区建设(住宅)局 联系电话:0755-28913423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