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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房〔2008〕150号
各区建设(住宅)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物业管理考评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现将我市2008年物业管理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级物业管理考评 (一)考评时间 1.区级物业管理考评工作在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 2.各区推荐参加市级考评的项目名单请于2008年4月底报我局,并由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表格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www.szfdc.gov.cn); 3.市级物业管理考评拟安排在2007年5月中旬进行。 (二)申报条件和考评标准 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已实行综合一体化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可申报市级物业管理考评。其中,住宅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非住宅建筑面积达60%以上。考评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省示范、国家示范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物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申报国家示范需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二)申报时间和方法: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物业项目管理单位于2008年4月25日前向所在区局书面申请,各区局于2008年4月底将申报名单报我局物业监管处,具体考评时间根据上级考核部门的安排另行通知。 (三)推荐参加省示范、国家示范考评项目的确定:我局将根据申报项目数量、质量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预检,并推荐上报。 三、考评要求 考评采用专家实地考评、网上公示与日常投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下列条款之一的,不得参与考评,取得后有投诉经查实的将给予摘牌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1、未签订或未通过合法途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2、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8、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统计年报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 9、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未实行明码标价的; 10、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 1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 12、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 四、考评复检 国家、省级示范复检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市级示范(优秀)项目的复检工作由我局根据相关规定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原考评标准的项目将予以摘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骆惠琼,联系电话:83787908)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考评 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