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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08-08-08
【字号

深国房〔2008〕611号

  各区建设(住宅)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我局定于2008年8月11日起开展为期80天的全市物业服务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物业服务规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业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
  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各区建设(住宅)局(以下简称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参加,活动方针是:“市局指导、区局检查”。各区局应成立相应的执法检查机构和现场检查组,现场检查组成员可由区局、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协会、企业专家等组成。
  三、检查时间
  2008年8月11日至 10月31日,共80天。
  四、检查范围
  2008年6月31日前取得物业管理企业一、二、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证书的市属和外地在深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检查内容
  (一)企业
  1、注册资本是否达标;
  2、物业服务项目个数及类型;
  3、物业管理人员及中级技术人员人数(按已购买社保人数核实)、上岗证、劳务合同、社保缴纳、技术职称等;
  4、是否按时上报物业管理统计信息报表(季报、年报);
  5、有无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6、有无出租、出借和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7、参加由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举办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情况;
  (二)项目
  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
  2、有无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局备案;
  3、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
  4、有无按期公布物业服务费(三个月)和维修资金(六个月)收支帐目;
  5、有无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场所、设备功能等现象;
  6、物业项目的承接方式;
  7、维修资金专帐、专户设立及使用(程序、挪用)情况;
  8、与辖区街道或社区工作站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情况;
  六、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分别到市局网页(www.szfdc.gov.cn)下载《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表》(附表1,企业填报)和《深圳市物业服务项目检查表》(附表2,管理处填报),按照前款第五项所列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实、认真地填写表1和表2,将填好的表格(备电子版)于9月5日前报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区局,在深从事物业服务的外地企业将表1和表2报项目所在地区局。
  (二)区局现场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20日)
  各区局成立现场检查组,根据物业企业填报的表1对企业资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物业管理处填报的表2对物业项目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告知企业或管理处整改。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各区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和《各区物业服务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4)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
  七、表彰和处罚阶段
  市、区召开执法检查总结会议,依据检查情况,决定予以表彰和责令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注销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名单,并向媒体公布。
  八、执法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
    从2009年开始,各区局每3个月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活动,每6个月向市局报送一次执法检查结果,执法检查的方式、内容、数量由各区局决定。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表》
    2.《深圳市物业服务项目检查表》
    3.《各区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4.《各区物业服务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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