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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住,关系到人的生活和休息,住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有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被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规划的《住宅法》最近再次被提到立法进程上来。
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的要求,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更被视为政府承担住房社会保障职能的纲领性文件,结合10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笔者认为,起草制定《住宅法》的条件已趋于成熟,而与之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值得探讨。
大家的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住宅法》的社会功能上以及《住宅法》的内容和结构。据建设部官员介绍,《住宅法》将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更倾向于将《住宅法》定位为市场管理法;也有人大代表表示《住宅法》应该对不动产财产权属划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一些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今年刚刚生效的《物权法》,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主体的多层级法律规范框架,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规范文件。《住宅法》如何在体例和内容上与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的内容相协调,也是专家学者对《住宅法》的关注之一。但是对《住宅法》的要求也不能过于苛刻,整个房地产市场和居民的居住问题并不能用一部法律完全解决。
美国前总统胡佛曾经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住房对于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更重要。”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关注“民与房”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范自己的基本生存权为基础的住房保障制度。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从管理、资金、房源、保障内容与保障方式等方面入手,以建立私法范畴内的住宅所有权保护制度,同时调整相关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为内容的《住宅法》。有人认为,立法机关还应当考虑将住房流转、拆迁与重建、配套设施及服务、业主团体等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到广泛意义上的《住宅法》中。可以说,一部成功的《住宅法》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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