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当前位置:
国家拟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物业税
来源:    日期: 2008-03-18
【字号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和天津4省市为第二批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第一批试点自2005年起已在北京、深圳、重庆、宁夏、辽宁和江苏运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相关收费之后,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说我国将在适当时机选择试点实施物业税,后是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也透露政府在积极考虑征收物业税。广东和湖南省也表态可先试点。在这种背景下,各媒体对此讨论热烈,众说纷纭,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中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物业税原因是:

一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而发达国家对财产税大都采取统一征收物业税,我们不能作壁上观,需要同世界接轨。

二是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但是有些地区房地产炒作比较突出,房价上升过快,出现了房地产过热,有的地区还出现了泡沫的苗,房地产商手中的空置商品房过多;贫富差距继续拉大,这些问题都需要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

 三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些沿海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以地生财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低价土地为资本恶性竞争外来投资,外商圈大院的现象随处可见。大批以低价形式出让的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费极为严重。在沿海发达地区,目前已没有多少土地可以再出让了。土地使用制度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应当指出,从长远看,改革房地产总体税制,启动统一的物业税是正确的,也是改革的方向,我们应积极为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创造条件。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那么开征物业税需要哪些条件呢?也就是说空转试点要达到的要求是什么?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这些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且居民自住房不征。其中房产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并且常常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受到减免。倘若开征物业税,纳税人的范围该有多广?引起了不少争议。

对于课税对象,是只对房产征税,还是对房和地都征?此前的土地出让金在理论上与物业税毫不相关,一派意见认为可以各自征收互不相干,但另一些人却认为征收物业税是增税,必须考虑社会的现实承受能力,因而需要考虑总体税负的平衡。而当年在费改税背景下提出征收物业税,其他相关的费又该如何合并?

税率水平是一个体制带来的难题。在许多实行自治制度的西方国家,作为地方税的物业税往往由地方议会做主,而在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中国,税收立法权却是收归中央与省一级,真正收税并且使用所征税收的市县等地方政府难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

  评估机制则惹来更多的争论。由于目前的方案中倾向于利用评估价值乘以税率来确定税收数额,究竟应该由税务机关、房产或建设部门还是由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估?随着经济发展,房产价值不断变化,多长时间进行重新评估更为合理?评估若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操作中的具体细节,更是难有定论,例如该如何征收——中国目前税务机关几乎不直接对个人征税,而是习惯通过代扣代缴等办法跟单位打交道,但这一方式显然难以适用于房产;优惠政策如何设计——比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房产过去一直免税,可由于它们改革进展缓慢,大量用于出租、经营的物业是否依然要享受这一待遇?

因此,应积极地创造条件,为开征物业税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才能试点和逐步推开。


 
 相关文档:
 
RSS信息订阅 | 网站地图 | 站点信箱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备案证编号:粤ICP备05147081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办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2008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