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新闻网4月3日报道,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该部将积极推进完善土地物权立法工作,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
这位负责人认为,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则授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物权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而土地又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他认为,为了保证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同时,地方在国家立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也可结合本地区土地登记的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后,类似纠纷或者其他涉及物权登记、争议等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其规定涵盖了涉及物权的各方面内容。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来完善,否则难以落实。
《物权法》在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有很多全新的规定,是过去所没有的。例如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模式。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办理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比如房屋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例外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就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适用于船舶、车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次,明确了登记制度完善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制度非常有利,符合不动产制度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这一制度选择是正确的。再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同时第21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再其次,明确规定了登记的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确权时要以登记为准,如果产权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要以登记为准。《物权法》第15条严格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的规定也统一了不动产收费制度。
可以说在登记方面《物权法》的创新之处很多,意义重大。但问题是,这些法律规定要落实到实践中,都需要细化。有鉴于此,诸多法学界人士建议,应该尽快制订《不动产登记法》。 现在应该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是从实体角度对不动产变动进行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但更多的是程序性内容,这些程序性内容具备较高的技术性,而且很琐碎,要有专门的配套法律。《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实行统一登记,但是究竟怎样统一?《物权法》只是确定了目标,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246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登记范围、机构、办法作出规定之前,还允许地方性法规根据《物权法》作出规定。这实际上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特别法。另外,现在登记制度都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而涉及基本民事权利的内容很多都不适合由其规定,如责任承担、权属确定、法院查封扣押的房产能不能转让等问题。这些都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适合解决的问题,因而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非常急迫和有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