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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日前召开的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座谈会上透露,2007年开始执行的土地督察制度有望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2007年,国土资源部已把《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中的调研类项目,今年又将此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称,《条例》将对土地督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任务、督察程序、督察人员的选任、转任、责任和考核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
自2003年以来,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萌芽、确立、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简述如下: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并决定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了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总原则,即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重点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为了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2004年,中央决定,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目前,这项改革已基本完成。
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经过多方努力筹备,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出台。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要求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这标志着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提出的“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要求得到落实,也意味着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步伐的加快。
50号文中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共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土地督察局都有自己的省市督察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各土地督察局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现在,国土资源部拟将已成功实施、效果显著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下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的经验,帮助和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做出的重大决策:严把“银根”和“地根”两个“闸门”,是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特点。要真正发挥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切实管住管好土地,把好土地“闸门”,需要建立有利于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速度、用地结构和区别对待的调控机制,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保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应运而生。
三、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国的统一实施。
土地问题不仅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处理土地问题时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我国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各地在依法审批土地上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极易造成地方之间的攀比和恶性竞争。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各地在统一的土地政策下依法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四、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确立,还有利于保证省级人民政府有效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按照法律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也享有重大权力。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以为省级人民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就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各项建议,使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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