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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问责情况】
案件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案
2002年9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耕地19.09亩。2004年12月,该管委会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135元的低价,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造成106.092万元国有资产流失。2005年7月,该开发区管委会将原已出让给某大学的90亩土地收回,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土地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公司开发房地产。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呼兰区政府对违法出让宗地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106.09万元。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出让土地类典型案件涉及法律条文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