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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问责情况】
案件1: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2月,黑河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提出“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非法批准某铜业公司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和职工宿舍,导致该企业违法占地290.11亩。同年5月,黑河市政府与宁波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水泥厂项目合作合同书,明确该项目按照“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方式进行建设。2006年8月至10月,该企业共非法占用土地455.51亩(其中耕地32.09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的土地。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令黑河市政府废止两个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款;责令黑河市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检查,并在全省对其作通报批评;给予黑河市原副市长战佩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倪雪松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2:广东省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开平市政府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法非法审批土地,面积达29785.05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393.77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开平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的批文;将仍保持原貌的22585.13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填土而没有建设项目的4899.57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复绿;对在建或已建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2300.35亩用地,由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重新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给予开平市市委书记赵瑞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施昭平(原开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常务副市长梁和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平市原副市长李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因涉嫌经济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广忠(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农业局党支部书记梁子贤(原市国土资源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件3:广东省鹤山市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用地手续案
2004年10月至12月,鹤山市政府设立工业城,规划用地5199.6亩(其中,3000多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和化整为零的办法,擅自调整规划,违法补办手续,以53个文件非法批准共和镇3626.8亩土地用于工业开发。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共和镇政府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又将与上述地块相连的1572.8亩(其中基本农田511.6亩)平土建设,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责成鹤山市政府撤销违法审批用地批文。对没有供地、可以复耕复绿的3555亩用地,责令共和镇政府进行复耕复绿。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合理且没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已建或在建项目,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未建项目,不准动工建设。对未批先用又不能复耕复绿的50亩用地,依法处以罚款。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非法批地类典型案件涉及法律条文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