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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补充通告
来源:    日期: 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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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春节期间突发的恶劣雨雪天气等因素,对我市申请2007年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准备申请材料产生影响,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时间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全市申请受理时间
    200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从2008年2月5日延至2月22日(含此日,下同)。请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在上述截止时间前,尽快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二、调整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因离异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且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和结婚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若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申请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调整宝安(含光明新区)、龙岗两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宝安(含光明新区)、龙岗两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满35周岁单身人士条件,从原《通告》的2005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至2007年12月25日之前。
    (二)宝安(含光明新区)、龙岗两区的申请人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宝安(含光明新区)或龙岗户籍,共同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5日之前取得我市户籍或暂未取得我市户籍但在我市居住的已婚家庭、单亲家庭,若符合原《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申请条件,可申请本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关于初审公示、信息校正、档案移交及排队选房等有关问题
    申请家庭分别根据原《通告》和本补充通告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公示、信息校正、档案移交和排队选房。对按本补充通告规定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范围的家庭,待符合原《通告》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再设队选房。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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