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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处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 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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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局整治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工商合字[200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整治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利用各类主要新闻媒体、户外广告媒体、印刷品广告媒体、互联网,以及其他广告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

  (二)整治重点:

  1、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的;

  2、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的;

  3、房地产广告内容缺失的;

  4、房地产广告中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宣传用语的。

二、职责分工

  广告处负责此次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组织广告监测中心对报纸、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我市主要房地产行业网站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及经我局依法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房地产广告进行监测,依法查处新闻媒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经检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特殊、复杂、跨区域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各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各自辖区内的其他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广告处组织广告监测中心对纳入监测范围的主要新闻媒体、我市主要房地产行业网站及经我局依法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开展监测,发现违法房地产广告,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交由经检大队和有关分局依法查处;对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由广告处依法查处。

  (二)各分局对辖区内所有在售楼盘现场、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检查,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现场演示的音像广告、户外广告及其他形式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摸底调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分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的工作中发现重大、特殊、复杂、跨区域案件的,应及时报告,经广告处协调后移交经检大队依法查处。

  (四)各有关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相关案件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报告广告处。

四、时间安排

  此次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市局4号文的统一要求,分为排查阶段、统一行动阶段和总结宣传阶段三个阶段进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4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

五、情况反馈和工作总结

  各有关单位在完成前一阶段工作后,应于该阶段结束后3日内向广告处报送每一阶段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的相关情况,广告处汇总后上报市局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随时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单位于2006年11月8日前书面报送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及《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联系人:欧阳思谦;电话:83070133,13544109998;传真:8307014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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