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当前位置: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非法炒卖房地产的通告(深国房告〔2005〕2号)
来源:    日期: 2005-04-04
【字号

深国房告〔2005〕2号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遏制非法炒卖房地产行为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发生“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年审扣分、暂停相关业务的处理,并视情节依法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五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请备案者,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售房业务。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解除备案申请。

  四、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及套数,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站(www.szfdc.gov.cn)公布并及时更新,保证房源信息的公开、透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相关文档:
 
RSS信息订阅 | 网站地图 | 站点信箱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备案证编号:粤ICP备05147081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办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2008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