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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房告〔2005〕2号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遏制非法炒卖房地产行为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发生“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年审扣分、暂停相关业务的处理,并视情节依法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五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请备案者,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售房业务。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解除备案申请。
四、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及套数,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站(www.szfdc.gov.cn)公布并及时更新,保证房源信息的公开、透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