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合字〔2006〕4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商局整治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工商局整治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06]37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2006]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市局《关于开展2006年打击合同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工商合字[2006]2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
此次专项行动是全市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统一行动,也是我局整顿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市局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合构建和谐深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合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以马裕滨局长未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合同监督管理办公室、企管处、市场处、广告处、经检大队、消保办、物价检查所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织指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合同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各分局要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指挥协调本辖区的专项整治。
三、专项整顿时间
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四、专项整顿的范围
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包括加强行政许可管理、销售动态监管、房地产广告管理、中介服务等。
五、整治措施与工作重点合职责分工
(一)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监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对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的虚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经检大队、各分局落实,广告处监督指导。
(二)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对申请房地产展销活动的主办者,要加强审核。不符合举办房地产展销条件的,一律不核发展销会登记证。此项工作由注册分局、各分局落实。
已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开展展销活动的,要加强对展销活动的管理,对有严重违法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合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此项工作由市场处、各分局落实。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合同欺诈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继续推进“现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工作。此项工作由合同办落实。
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此项工作由经检大队、各分局落实,合同办监督指导。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凡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要依法查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需在领取营业执照侯一个月内到市国土房产局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严禁炒卖期房,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期房严禁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二手房。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此项工作由经检大队、各分局落实,企管处监督指导。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全部即时公开销售,并明码标价。对不按规定标价、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物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此项工作由物件检查所、各分局落实。
(六)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查处和监管
对进行巨额有奖销售和欺诈性有奖销售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查处并对查处的违法企业予以曝光。此项工作由经检大队、各分局落实,公平交易办监督指导。
六、工作步骤和方法
全市治理整顿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从9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至2006年11月中旬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
按照市局的部署,各分局在落实市局《关于开展2006年打击合同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工商合字[2006]2号)的同时,以工商所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排查,掌握各工商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情况。落实购房“实名制”,对在售楼盘的购房合同逐一核查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检查售楼现场,直至售楼结束。同时,对其广告宣传情况、楼盘交易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房屋的基本情况、销售状态)、中介代理台帐、委托代理情况、代理合同完成情况等逐一摸底,确定整治对象和项目。
(二)统一行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此阶段为全省统一整治阶段。各相关单位及各分局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对经纪的房地产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赚取差价”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物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虚假广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宣传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有关部门及各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高企业及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努力使我市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有明显好转。各分局要及时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分析研究。各单位在完成前一段工作后,要及时向市局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情况,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随时报告。上报材料时间:每一阶段结束后5日内。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单位于2006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送行动情况总结报告以及所附《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情况统计表》。联系人:赵占春、李志坚,联系电话:83070166、83070278,传真:83070160、83070123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治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人员安排与动员工作。同时,加强与国土房产部门的联手协作,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在行动期间,各分局要积极主导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与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各级部门在加强部署统一行动的同时,对有关群众投诉,要及时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达到移交条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确认不是合同欺诈的,能调解的要主动调解,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要告知其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二)各分局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信箱、邮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三)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行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查处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附件: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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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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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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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房地产(含房地产经纪)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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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房地产广告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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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房地产企业合同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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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令整改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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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处无照经营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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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处虚假广告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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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理消费者投诉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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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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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立案查处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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