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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房〔2007〕285号
各分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由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007版)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7版)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二手房合同的打印程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二手房合同,包括《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都必须通过"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其他任何印刷版、手写版合同均不得继续使用。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产权登记部门不再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印。
三、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其诚信情况可登录深圳市国土房产网(www.szfdc.gov.cn)查询。
四、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任选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并且只能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违者,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资格。
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应当按照交易的时间顺序,依次打印《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提供此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