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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联字〔2007〕9号
各物价分局,各国土房产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05)和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局整治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工商合字[2006]4号)有关精神,为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通知》(深价检字[2005]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企业包括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的商品房,应当向消费者标示楼盘名称、开发经营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坐落位置、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每户配置停车位的比例、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从事二手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楼盘名称、户型、朝向、装修情况、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总售价等相关内容。
同时应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中介服务费和其他相关收费的收取方式、收费比例或收费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消费者有约定物业收费标准的,还应将物业收费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情况公开标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有其他收费的还应将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明示,告知消费者。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或者其他名目的预付款,必须向购房者标明诚意金或其他预付款的收取方式、收取金额等基本内容。
三、明码标价方式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新售楼盘较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多种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
(二)销售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通过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
四、时间安排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全市所有一手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第二步:全市所有二手房销售中介服务企业必须于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二手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售楼处正式对外开放时、开始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前,必须在售楼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商品房价目表》(见附表)。商品房价目表的基本格式可在深圳市工商局(物价局)红盾信息网“价格信息主页”上下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格式文本,并且必须通过“深圳市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下载。房地产预售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四)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必须全部即时上网公开销售,并同时公布所有商品房价格。凡是“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源公示系统”中待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无故拒售。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者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 标示的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严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已售的商品房抬高价格进行标示,欺骗消费者。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标示的价格(收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市、区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反馈房地产明码标价以及销售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不进行明码标价或利用不正当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非法炒卖商品房的,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商品房价目表》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