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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办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有哪些要点?
来源:    日期: 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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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深圳在城市建设早期产生了许多历史遗留房屋问题,情况特殊,矛盾较为突出。《办法》充分考虑深圳房屋拆迁的复杂和难度,本着尊重历史,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以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做了较合理的规定。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点主要有三个:
1、拆迁纳入原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符合“两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条件,并已确认产权的,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 48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房屋,也是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本办法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除外;
3、对于2004年10月28日后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没收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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