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任何城市的拆迁都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补偿标准,这既是保证公平、公正,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实行阳光拆迁,增加拆迁透明度的要求。国家关于拆迁的相关条例只是定了大的原则和方向,具体的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办法》的补偿标准,是在总结我市近年来重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参照国内多个城市的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情况,通过市场调研形成补偿标准,并书面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相对合理的补偿标准。 《办法》第63条规定,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办法》对其他社会拆迁项目有何影响? 答:《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其他社会拆迁项目不直接适用,但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时,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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