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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哪些特点?
来源:    日期: 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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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权益,重点保障
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住宅房屋,本补偿标准设定了最低补偿价格,即不低于商品房交易均价,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这个标准和保障机制,是深圳有史以来的最高标准,在国内各大城市也是相对较高的补偿标准。
(2)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深圳改革开放20年,城市发展迅速,也产生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在制订补偿标准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以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妥善合理解决拆迁补偿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如属于原农村历史遗留问题范畴的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无产权房屋、违法建筑等。
(3)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数,确定最低住宅补偿面积为45—60平方米,保障居者有其屋,将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思想具体体现到拆迁补偿标准中来。
(4)补偿方式,货币为主
面对确保市政工程拆迁进度、和谐拆迁、缺乏充足的土地资源这三个方面的矛盾,拉高货币补偿标准,鼓励货币补偿,以经济杠杆结合政策手段引导调整当事人的补偿安置取向。
(5)保证立法,连贯一致 
对于2004年10月28日以后的违法建筑,坚决不予补偿,有效保障了政府控制和拆除违法建筑政策的连续性。
(6)细化标准,增加弹性
充分考虑深圳房屋拆迁的复杂和难度,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且拆迁人能承受的前提下,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案。例如,对房屋以外的其他补偿标准作了详细的附表,适当设置评估区间或系数;对本标准不能涵盖的有关情况,设定了必要的借鉴、参照或特殊处理条款,使标准具有弹性,增加了可操作性。
(7)特殊情况,慎重处理
关于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房屋,为体现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对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的,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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