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1)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包括下列内容: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2)从补偿方式上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另有规定外,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一般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被拆迁人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同意且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否则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3)从货币补偿金额上看: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住宅房屋,如果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商品房交易均价,则按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以重置价评估确定。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按市场实际交易实例汇总测定,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 (4)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型、同等面积、相当使用条件的房屋进行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但符合规定条件及面积的住宅房屋无须结算差价。以不完全产权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被拆迁人补交规定差价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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