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拆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作为相对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拆迁,《办法》在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办法》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划分为五个档次,设定了不同的补偿价格。如对于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住宅房屋,设定了最低保障价格,即补偿价格不低于商品房交易均价;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完善了补偿内容,如:增加了“提前搬迁奖励金”;在临时安置费的设置中,对住宅增加了3个月装修期,非住宅增加了一年的建设期;货币补偿的也给临时安置费等等。使得拆迁补偿工作更为人性化。 第三,对于被拆迁人中的弱势群体,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数,确定最低住宅补偿面积为45-60平方米,以此保障困难群众的居住权。 第四,对于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如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无产权房屋、违法建筑等,本着合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尽量给予妥善处理解决。 第五,对华侨或港澳台同胞房屋的拆迁补偿,对临时建筑、特殊建筑、公共建筑及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其他补偿措施等,体现了对各类不同的被拆迁人及相关权益的全面保护。 第六,对于拆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从对评估报告的申请复核和技术鉴定,未能达成协议的裁决申请,到行政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均有较完整及具可操作性的设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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