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体现了有如下特色: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遵循并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拆迁工作指示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提高拆迁成本的原则和思路出发,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拆迁管理体制和补偿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 (2)突出保障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市政工程项目拆迁引导和推动其他社会拆迁。《办法》主要就市政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进行管理,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的法律地位,保证政府公共项目的顺利推进,以期通过市政工程的项目拆迁为其它社会拆迁做出示范和参照,带动其它社会拆迁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3)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扩大了补偿范围。本《办法》根据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发展状况对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进行调整,整体上提高了拆迁成本,切实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建立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市场价格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及标准,突破了原有补偿安置思路,保障住宅被拆迁人的居住权,使其能够得到不低于原居住条件的货币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4)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模式。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将补偿标准明确化、系统化,提高了补偿的透明度。 (5)进行系统立法。以拆迁管理为核心,将评估管理、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行政裁决等有机结合在一起,防止分散立法带来的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有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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