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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怎么样?
来源: 日期: 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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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拆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均受本办法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大型体育文化设施等项目;对上述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生效,在整个深圳市(包括福田、南山、罗湖、盐田、宝安和龙岗六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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