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当前位置: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怎么样?
来源:    日期: 2007-03-15
【字号
答:《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拆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均受本办法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大型体育文化设施等项目;对上述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生效,在整个深圳市(包括福田、南山、罗湖、盐田、宝安和龙岗六区)施行。

 
 相关文档:
 
RSS信息订阅 | 网站地图 | 站点信箱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备案证编号:粤ICP备05147081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办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2008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