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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基金缴交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 日期: 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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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专用基金交纳标准按深府〔2006〕40号文规定执行:
(一)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二)特区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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