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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1999年10月20日发布)第八条。 |
(一)申请人已按准成本价、全成本价、全成本微利价、社会微利价办理了购房手续(或个人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 (二)申请人按规定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三)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或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四)申请补差的住房产权无争议; (五)补差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房改政策规定; (六)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安居房;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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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 《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 1 份)。 2. 个人身份证明 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3. 原产权单位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原付房款收据、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提供原购房合同)、房价审查表复印件; 5. 按全成本微利价补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购房申请人于 1988 年 6 月 10 日前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 6. 《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全成本微利价)》或《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社会微利价)》( 3 份); 根据房改审核部门核定的补差房价审查表,申请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并按合同要求交纳补差款后,应向房改审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7. 《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 4 份)或《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单位按社会微利价补差)》( 4 份); 8、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在领取批复时提交)。 9. 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购房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10. 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 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补差手续的相关文件。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 1 份)。 2.个人身份证明。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3. 原购房合同、房价计算表、付房款收据、原购房已交地价款(配套费)的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据复印件。 4. 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只提供原购房合同)复印件。 5.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申请人 1988 年 6 月 10 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 (2)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编制申请人提供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 6. 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购房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7. 由于购房申请人调离市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市住宅售房中心计算的补差房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凭补差受理回执到指定银行交纳补差款,凭补差受理回执和银行交款证明到市住宅售房中心签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性住房补差合同》。 8. 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住房补差手续的相关文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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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住宅售房中心受理,或所属区住宅(建设)局受理。 |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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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办理签订补差合同、交纳安居房补差款手续→领取安居房补差批复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安居房补差款→申请人办理签订安居房补差合同手续(同时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签订安居房补差合同后审核→申请人领取《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申请人领取市场商品房《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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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事项经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
(一)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发政策性住房补差批复。无有效期限。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签订政策性住房补差合同。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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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取得住房全部产权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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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安居房房改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深价管函〔2002〕46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26日发布)第一条; (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第BA50111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31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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