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查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
二、预审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供地政策。
三、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年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最新的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核实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审查是否符合当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建立占用农用地台帐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权属是否清楚;
测绘地籍部门进行现状调查核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定点放桩工作。对转报预审项目须制作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用地的范围及条件,是否属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
(五)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有关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在尚未制定我市的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之前,投资强度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上浮50%执行;其他两项指标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有关公共设施、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设计方案、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应予以批准。
(六)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发补充基本农田的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计列的费用是否合理;
依据我市调整划定的3万亩基本农田的数据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我市保护的3万亩基本农田。
对涉及占用3万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含已纳入易地保护范围的6万亩基本农田)的,应建立占用耕地台帐制度。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原件1份);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五)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资金证明原件1份);
(六)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在申请预审前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上述(一)至(六)项文件由申请人提供。
(七)标注申报项目用地范围的最新1∶10000或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由测绘部门制作,必要时还应当组织现场放桩定点工作);
(八)标注申报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由地政处(科)制作);
(九)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上述(七)至(九)项文件在项目用地须转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制作和准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右键另存为),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驻市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国土资源部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下载。
六、预审受理机关
宝安、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驻市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七、预审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
需要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二)对市、区政府和市、区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1.建设项目位于特区内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位于特区外,申请的用地符合预审原则及要求的,由分局直接出具预审意见,同时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网上备案);申请的用地不完全符合预审原则及要求,如涉及年度土地利用或供应计划调整等情况的市、区重点项目,由分局初审后,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出具预审意见;
3.用地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由分局初审后,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出具预审意见;
4.龙华拓展区、光明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内的项目:
(1)属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立项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预审;
(2)属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立项的,由分局直接出具预审意见。如果涉及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将项目上报市一级审核的,分局在受理并提出初步预审意见后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
(3)对按规定应当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的位于深圳市内的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若建设项目用地位于特区外的,先由受理分局提出初步的审查意见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统一转报。
八、预审部门和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应在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对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预审结果
由我市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分局)直接向单位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须转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拟定转报意见。
十、预审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后方可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