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依法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须按规定在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
法律依据 |
(一)《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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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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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测绘前应按规定向我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已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前将任务安排通知市局,可不再另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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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四)驻深人数及地址; (五)测绘任务委托单位; (六)项目详细情况(类型、费用、工期、成果格式等); (七)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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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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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出具备案凭证(《测绘任务登记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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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