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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内  容
在我市辖区内建设涉及到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迁移或损毁的,均须向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条  件
无。
申请材料
1、测量标志设置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测绘工程立项文件;
4、测绘工程技术设计文件;
5、《测绘资质证书》;
6、施测说明;
7、点之记;
8、测量成果表。
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设置测量标志备案。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收  费 测量标志损毁、迁移费(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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