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勘察深圳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四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四条;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十一条; (五)《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同一地块的,按申请在先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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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具有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明确; (三)已制定科学可行的勘查实施方案; (四)具备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条件;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开采的矿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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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原件2份); (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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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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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
程 序 |
探矿权(设立)登记许可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初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时 限 |
初审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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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收 费 |
初审无行政许可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申请书 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