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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采矿许可证》注销
内  容
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区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区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4、有关闭坑报告及环境保护资料;
5、《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发证机关组织矿区环境治理标准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建场,发证机关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迳为注销。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注销批准文件。  
法律效力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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