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
法律依据 |
拟在市国土房产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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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备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成果的完成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 2.申请勘查、设计成果备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备案的时间在治理工程施工图完成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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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申请公函(原件1份);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原件1份);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专家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原件1份);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概算书(原件1份); 9.地质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 如施工期间进行了补充勘查和设计变更的,在施工结束后还须补充下列材料: 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补充或施工勘查报告(原件1份); 12.质灾害治理工程补充设计或设计变更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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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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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跨深圳市特区内、外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跨深圳市宝安、龙岗、光明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直属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光明分局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特区内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宝安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龙岗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光明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光明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跨特区内、外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跨宝安、龙岗、光明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分局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直属分局 宝安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宝安分局 龙岗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龙岗分局 光明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光明分局 |
程 序 |
1.区内、外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2.宝安、龙岗、光明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3.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4.内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直属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5.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宝安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6.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龙岗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7.区其他单位委托的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申请人向光明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光明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同意备案复函为备案凭证。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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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备案凭证具有确认申请人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活动的合法性。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