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法律依据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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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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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或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申请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对应的项目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通过专家组审查;申请备案的时间在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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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公函(原件1份);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2份);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7.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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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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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一级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受理窗口 深圳市二级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特区内三级评估报告: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宝安区三级评估报告: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龙岗区三级评估报告: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光明区三级评估报告:光明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一级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深圳市二级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三级评估报告:直属分局 宝安区三级评估报告:宝安分局 龙岗区三级评估报告:龙岗分局 光明区三级评估报告:光明分局 |
程 序 |
1.一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 2.二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3.特区内三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直属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直属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直属分局将备案登记表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查 4.宝安区三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宝安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宝安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宝安分局将备案登记表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查 5.龙岗区三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龙岗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龙岗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龙岗分局将备案登记表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查 6.光明区三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向光明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光明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备案复函→光明分局将备案登记表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查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同意备案复函为备案凭证。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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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