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个性化定制
 
当前位置:
事项名称: 矿泉水注册登记
内  容
矿泉水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拟开发利用矿泉水的矿泉水企业。
申请材料
1. 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
2. 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
3.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4.国家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出具书面凭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凭证:审批(初审)文件。有效期限:无。  
法律效力
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第六条: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开采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每年4-6月。
附件下载 申请书.doc
RSS信息订阅 | 网站地图 | 站点信箱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备案证编号:粤ICP备05147081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办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2008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