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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审批
内  容
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审批
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深圳市政府1999年10月20日发布)第六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条  件
(一)被拆迁政策性住房产权无争议且未取得全部产权; 
(二)政策性住房拆迁经过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与被拆迁政策性住房业主签订了《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住房具备合法手续且住房产权无争议;
(四)住房拆迁补偿方案符合国家、深圳市城市房屋拆迁及政策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如属于尚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拆迁人应当告知被拆迁人先向住房原产权单位及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办理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手续。被拆迁人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后,按市场商品房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 
    无法办理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手续的住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须征得住房原产权单位或产权跟踪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由拆迁人和原产权单位(或产权跟踪管理单位)将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材料报原房改审批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的申请文件及拆迁补偿方案 ; 
    2.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表(拆迁之前)》( 3 份) ; 
    3.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审核表(拆迁之前)》( 4 份) ; 
    4. 拆迁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5.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6. 单位授权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 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结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或声明)复印件(核原件); 
    8. 被拆迁住房的原房改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房价审查表、购房合同、付房款收据复印件(核原件)。 
    经受理后,将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材料转局房改处办理,房改处审核研究并草拟复函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拆迁人凭市房改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函文件、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表及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审核表与被拆迁人签订《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拆迁手续。 
    已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了拆迁许可手续的政策性住房,实行住房产权调换补偿的住房产权性质仍为政策性住房的,补偿给被拆迁人且住房竣工后,拆迁人应到原房改审批所在地的区住宅(建设)局和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的房改审核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拆迁人和原产权单位提供的材料 
    1. 《深圳市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改申报表》( 1 份); 
    2. 《深圳市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改分户表》( 3 份); 
    3. 拆迁人或原产权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或核验原件),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 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深圳市拆除房屋许可证》复印件; 
    7. 原产权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级别证明文件或企业分类定级证明文件。 
  (二)《深圳市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价审查表》( 3 份) 
  (三)《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合同》( 4 份) 
  (四)住房产权资料
    1. 被拆除住房产权资料 
    (1)被拆除住房个人《房地产证》复印件; 
    (2)被拆除住房的原房改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房价审查表、购房合同复印件。 
    2. 补偿住房产权资料(符合下列一项即可) 
    单位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房地产证未注明分户建筑面积的,应提供住房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复印件;涉及住房基础部分计价问题的,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业主个人资料(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1. 已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若配偶方属于非深圳市常住户籍,还须提供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 单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未婚证明或声明。 
    3. 离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婚姻登记部门盖章)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现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 
    4. 丧偶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生效的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 
    5. 配偶为现役军人或烈士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退休证、烈士证书复印件。 
  (六)市场商品房价评估资料 
    补偿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了被拆迁住房购房申请人职务或职称享受面积标准并须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还应提供该住房的市场商品房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为准,有效期为 1 年。
(一)《深圳市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改申报表》( 1 份);  
(二)《深圳市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改分户表》( 3 份); 
申请人可在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或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宅售房中心或原房改审批所在地的区住宅(建设)局受理。 
决定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程  序
(一)政策性住房拆迁前 
申请人(单位)递交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材料→局房改处审核→申请人领取复函文件、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申报表及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审核表→拆迁人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拆迁手续。 
  (二)补偿政策性住房后 
  申请人递交拆迁补偿政策性住房房改申报材料→市住宅售房中心审核→申请人领取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批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批准后发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批复,有效期限为 6 个月。申请人凭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批复及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补偿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   
法律效力
取得政策性住房拆迁补偿房改批复方可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补偿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
收  费 (一)《关于安居房房改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深价管函〔2002〕46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26日发)第一条;
(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第BA50111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31日核准。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深圳市拆迁补偿安居房房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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