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1999年10月20日发布)第八条、第八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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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职工所购政策性住房尚未取得全部产权; (二)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购房后须有发生产权变更的原因(如离婚、结婚、死亡、个人资料或住房资料变更等); (三)申请变更的住房产权无争议,无其他民事权利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五)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安居房;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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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表格 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 1 份)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申请表》( 1 份) (二)个人资料 1. 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休或退休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 2. 申请人(住房权利人)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3. 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住房合法继承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4. 申请材料及办理条件: (1)协议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原夫妻双方(住房权利人)须先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双方亲自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如离婚协议书已注明安居房产权归属并经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见证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2)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由获得住房产权的一方单独申请的,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并由申请人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结婚后住房产权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须亲自申请并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名。 (4)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已死亡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生效的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 (5)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出境定居而变更的,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律师)公证,非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 注: 申请办理权利人变更和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权利人变更相关的资料 2份。 ) (6)现住房的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与原购房时不一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现工作单位的编制本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离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三)住房产权资料 1.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提供: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原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已补交差价的还须提供补差合同,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原购房已交地价款(配套费)的还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据复印件; 2. 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提供: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原房改住房分户表复印件。 (四)须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还应提交的材料:与政策性住房补差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五)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已撤销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或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延期或由本单位清算组出具意见和申请办理。 (六)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的相关文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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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 1 份)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申请表》( 1 份) 申请人可在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或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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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由市住宅售房中心受理,或原房改审批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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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领取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同时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领取《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事项经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发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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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方可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 收 费 |
(一)《关于安居房房改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深价管函〔2002〕46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26日发)第一条; (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第BA50111号),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7月31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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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产权变更申请表 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