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
法律依据 |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四、六、十二至十五条);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第三至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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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31日颁布,第四、六、十二至十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第三至十七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达到一定的时限; (二)家庭户籍人口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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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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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家庭廉租住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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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由申请人所属街道办事处受理。 |
决定机关 |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宅(建设)局共同审核,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审核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人签署协议后开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时 限 |
自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有效期至申请人签署廉租住房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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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审核完成后,为双困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发放租金补贴。 |
| 收 费 |
无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建设部、民政部2005年7月7日颁布)] 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 |
| 附件下载 |
特困家庭廉租住房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