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已缴清地价的用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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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地价款; (二)同意合同或协议条款;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批准的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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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变更、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等批准文件或用地审查意见的办文,可办理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在单位凭批准文件或用地审查意见申请办理测算地价事项时,核我局档案资料,但是: 1、新出让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宗地的,必须提供土地合同宗地图; 2、历史用地、行政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建地)或规划确认文件(已建地)。其中,新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 (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资金证明;(5)项目管理部门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应提交市科技局签发的高科技项目认定证书;(7)属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申请的,应提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其中属市高新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8)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9)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文。 (二)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补交地价的(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合同或房地产证;(5)如属司法裁定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执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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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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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决定。 |
程 序 |
地价测算完成后,由来文单位缴交地价款,凭缴款票据到地政处领取合同正本,并回单位盖章、签字,再到我局报该项。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补充协议、协议书。(不含受让人签章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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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政府出让土地的法律文件,可凭之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建设报建等手续,并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履行义务。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