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变更、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改功能、历史用地、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等用地测算地价(临时用地测算租金可参照此事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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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取得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变更、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改功能、历史用地、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等的批准文件。以上文件有有效期限的,如收文时超过有效期限,不予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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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变更、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等批准文件或用地审查意见的办文,可办理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在单位凭批准文件或用地审查意见申请办理测算地价事项时,核我局档案资料,但是: 1、新出让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宗地的,必须提供土地合同宗地图; 2、历史用地、行政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建地)或规划确认文件(已建地)。其中,新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 (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资金证明;(5)项目管理部门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应提交市科技局签发的高科技项目认定证书;(7)属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申请的,应提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其中属市高新园区用地申请的,须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8)属物流园区用地申请的,应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审查意见;(9)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文。 (二)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补交地价的(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合同或房地产证;(5)如属司法裁定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执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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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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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理。 |
程 序 |
一般的地价测算,按地价管理的规定,地政部门测算地价报批。特殊的用地或房地产,地价须先委托房地产评估中心评估、上业务会审议。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用地类型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发出地价缴款通知单。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地价缴款通知单,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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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凭地价缴款通知单缴交地价,缴清地价后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租金测算,可参照地价测算处理)。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