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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筑物功能调整的用地审查
内  容
对建筑物功能调整的用地进行审查(对已登记的划拨土地参照土地使用权变更许可事项处理,未登记的按照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一)已征得宗地内全体产权共有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意见需经公证;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土地出让法律、法规政策;
(四)符合土地供应计划;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书,涉及宗地调整的,说明具体的调整方案,理由、依据;
2、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或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征得宗地内全体产权共有人或预购人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意见需经公证;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办理。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分局地政部门会同地籍测绘部门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可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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