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准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七)《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九)《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 (十一)《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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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申请补办出让手续;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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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地块位置、面积、土地用途等; 2、身份证明材料; 3、用地方案图或红线图(复印件),历史用地无红线图或方案图的可免; 4、市、区政府关于征地的批复、征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5、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土地登记证明材料; 6、已建成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报建材料(复印件);没有报建材料的提供地籍测绘部门的现状测绘报告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认定意见; 7、未开发用地,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8、新开发利用土地(或拆建改造)或因修改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还应提供当年项目管理部门的计划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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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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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宝安、龙岗、光明由辖区分局办理。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分局地政部门会同地籍测绘部门审查→拟定用地方案报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补办出让手续。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或市、区政府审批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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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建或改建)或规划确认文件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