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住宅部品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四)《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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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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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产品具有市级以上质检合格证书的住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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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与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总代理、总经销合同; 3、部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4、部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部品质量保证文件; 5、部品设计图集、施工规程等相关配套技术资料; 6、具备负责部品施工、保养的必备要求; 7、部品内检报告; 8、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文件; 9、其他需要的技术文件。 其中2、3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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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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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一)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在窗口领取回执; (二)本局委托深圳市住宅产业协会或市住宅部品论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住宅部品目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住宅部品,由该部品生产商或总代理、总经销单位在7天内对其即将获得部品推荐证书的部品性能和质量进行投保,投保期限应当与证书有效期限一致,投保手续完成3日后凭投保凭证到窗口领取由论证机构发给的《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证书》和标识,并予以公示和报建设部备案; (四)对评审不合格或在公示期内遭到有效投诉并被论证机构核实的,将不发给《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证书》,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重新进行上述程序进行申请。 |
时 限 |
住宅部品推荐认定的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发给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证书和标识,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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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无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深圳市优良住宅部品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