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涉及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三)《地图审核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发布)第七条、第九条; (四)《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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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三)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四)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五)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六)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七)属经批准的地图编制范围; (八)编制或展示未出版的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应提供试制样图一式2份; (九)不属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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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试制样图一式2份(原件2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原件2份);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原件2份)。 法律依据:《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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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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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颁发地图编制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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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地图编制出版批文后,方可编制、出版、公开展示地图。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申请书 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