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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地界测量
内  容
地界测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条  件
依法申请。
申请材料
(根据业务范围,选择其一)
1.市局或分局地政部门核准的用地方案图(红线图);
2.市局或分局征地部门核准的拆迁设计方案图;
3.市局或分局地矿部门核准的采矿设计方案图。
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测量→向申请人出《测量报告》。地籍核查不符的,出具《地籍核查结果图》及《地籍核查意见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不发证。
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
收  费 国家测绘局《测绘产品价格》。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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