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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内  容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4份;
2、身份证明材料;
3、矿区范围图(或整治复绿范围图);
4、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5、水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采矿权出让合同。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的程序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审批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初审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时  限
受理之日起40日内,初审时限为30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
法律效力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下载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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