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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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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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一式4份; 2、身份证明材料; 3、矿区范围图(或整治复绿范围图); 4、开采治理设计(整治复绿工程设计); 5、水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采矿权出让合同。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的程序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换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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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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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审批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初审范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
时 限 |
受理之日起40日内,初审时限为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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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附件下载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